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发展改革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价格认定工作,密切与基层的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情况、掌握一手资料,更好地服务基层、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落实,提升工作水平和效能,按照省中心基层联系点工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中心主任带队的调研工作组赴市价格认定中心就价格认定方法和价格认定信息系统运用情况等问题开展调研。调研以座谈交流、到办事处现场了解、驻点调研等形式进行。在座谈交流会上,主任强调,基层联系点调研工作要按照委的工作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带着感情走进基层,与基层工作人员交朋友,交流工作心得,切实了解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主任提出,希望基层联系单位积极向省中心反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疑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对价格认定工作和省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为期一周的驻点调研工作中,调研工作组通过在市价格认定中心服务窗口驻点调研,学习了解市价格认定方法使用情况,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和办理的具体操作方式;与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系统软件开发公司人员座谈交流,了解市中心价格认定信息系统运用情况,听取了推广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的方法与建议;实地走访了市价格认定中心虎门办事处,深入了解基层一线窗口服务的办事流程、工作档案的归档整理情况。
针对第一类标的,按照正常价格认定程序,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了市场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调查了市3家专门从事批发进口冷冻食品的经销公司,采集3家公司对标的同类物品的市场批发价格报价。因3家报价比较接近,直接通过算术平均值计算市场批发价格。同时价格认定人员也采集市镇两家较大型集贸市场的批发价格及利润率,从侧面印证了上述市场批发价格的准确性。
针对第二、三类标的,对于应否作出价格认定结论,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双方意见相佐。价格认定人员认为,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不应包含来自疫区的产品,如果标的来自疫区、或者标的无法确定是否来自疫区,都不能在合法的流通市场里找到同类物品的合法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第四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价格认定结论价格应该是合法的市场价格,因此,价格认定机构无法对第二、三类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建议参照来自非疫区的、非禁止进中国境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价格认定。对此,价格认定人员认为价格认定是对标的进行价格确认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如按照提出机关建议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价格确认的只是同类产品的价格,而非涉案标的的价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依据不充分,是否符合《价格认定规定》精神有待商榷。
对此类案件,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了思考,应如何为提出机关提供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根据该类走私案件中标的实际情况,与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情况有类似之处,《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价格认定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一般按伪劣商品的同类合格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而针对走私案件尚未出台相应的价格认定规则,以来自非疫区的、非禁止进中国境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为第二、三类标的产品结论价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依据。价格认定人员认为,目前应考虑以复函的形式向提出机关提供同类合格商品市场参考价格,而非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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