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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册会计师协会提示司法委托业务风险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04  时间:2020/8/12 15:03:00 

 

 

20208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提示函指出,司法委托业务同时存在业务风险高、审计工作开展困难等情况。一方面,司法委托业务出具的报告因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往往通过庭内质证、庭外投诉等方式尽力推翻对其不利的报告。另一方面,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注册会计师往往还面临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审计受限困难。

提示函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司法委托业务提出以下指引:一是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应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了解和评价当事人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及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二是严格保持独立性。应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审计鉴证的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中执行回避、保密和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规定。三是获取审计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应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或在其主持下获取审计资料,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审计资料;民事诉讼涉及的审计资料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或经法庭确认;审计过程不得引用或依据未生效的判决。四是确保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应避免对超出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意见;避免超出委托范围发表意见或发表假设性意见;在审计严重受限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应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五是做好出庭质证和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庭要求委派人员出庭,并做到对相关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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