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损害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多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意见》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七方面进行线索排查:一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二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是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是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是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是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对于需要启动生态环境修复或损害赔偿的案件,《意见》明确,要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意见》规定,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分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处理。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可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规定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意见》鼓励和支持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修复义务。在磋商未达成一致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在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损害事实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同意,并做好过程监管。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
在修复效果评估方面,《意见》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
此外,《意见》还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地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工作进展、存在困难和问题,合力保障改革落地见效。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各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填报入库工作。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各地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认真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制定和公布实施工作。为掌握各地征地补偿情况,加强征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建立了全国区片价数据库,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9月20日,该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各地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登录使用。
《通知》明确,全国区片价数据库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户信息,以及辖区内区片价数据审核、汇交等相关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分配的用户信息登录,及时填报区片价数据。《用户使用手册》可在数据库管理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通知》要求,目前已公布实施区片价的省份应当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入库工作,其他省份原则上在区片价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数据入库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区片价入库数据的指导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然资源部将采取视频培训方式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系统运行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各地应及时反馈。
据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后,各省(区、市)陆续推进区片价制定公布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5个省份公布区片价,6个省份完成省级部门审核、待省级政府批准公布,其余10个省份正在抓紧开展标准平衡、组织听证、省级审核等相关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区片价数据全部入库后,自然资源部将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农村集体耕地存在流转的需求,但是流转价格的确定制约着耕地流转的进程。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对耕地的流转价格、租赁价格进行了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农村耕地的迅速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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