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并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和国防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以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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