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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造价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中的特殊性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592  时间:2020/12/11 9:48:00 

在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工程造价类的价格鉴定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工程类造价鉴定与其他财物价格鉴定的区别,了解一些土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

从研究对象来看,工程造价可分为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从项目建设过程来看,工程造价可分为前期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的概预算,交易阶段(或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工程合同价款,施工阶段的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等。

一般来说,在编审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标底价格及投标价格等阶段所产生的纠纷相对不多,较少出现在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本文所称的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所产生的工程造价纠纷作价格鉴定,这类价格鉴定较多的发生于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

一、“价格鉴定基准日”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适用性

所谓价格鉴定基准日是指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时,确定委托鉴定对象的价值所对应的时间点,也就是价格鉴定结论所对应的时间点,通常要求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

在实际工作中,在对一件物品乃至一个企业的整体资产价格鉴定时,委托方往往会给出一个比较明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但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委托时,委托方往往不能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这与该类鉴定事项的特殊性有关。

建筑安装工程是一项施工工期相对较长的项目,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应该是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在不同时间点、由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所对应组成的价格的累计。由于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工程承包合同类型的多样性,需根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及设计、施工等情况作出变更,可能需对在不同时点上的人工费用、材料价格、机械费用等款项作相应的价格调整,因此其造价并不一定是某一固定时点上所对应的价格。而我们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又要求必须注明价格鉴定基准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须结合不同类型的工程造价鉴定,合理地使用或不使用“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有必要,还应在价格鉴定标的描述、价格鉴定过程、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中予以说明。

[案例]

基本案情:某物流园工程项目由江苏××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其中C工程(六层)及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一层)由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承建,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均为可调价格合同,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分包方将总包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分包方已完成的施工费用。在法院委托价格鉴定时,该项目尚未竣工,其中地下人防工程除水电、通风安装工程外土建部分已基本施工完毕,C工程仅完成了土建主体结构。法院委托要求对由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承建的物流园C工程及地下人防工程已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作相应的造价鉴定。

对本案例来说,此时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意义已失去,因为依据合同及协议,该工程的造价是由不同时点上的材料价格、预算工资等经过调整补差后组成的,变更部分的造价需按施工变更时的价格进行鉴定测算。

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中,也没有“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估价时点”这方面的概念及要求,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报告中是不涉及“价格鉴定基准日”或“估价时点”的。

个人观点:结合案件实际状况,对部分工程造价类的价格鉴案件,可以不采用“价格鉴基准日”这类概念,因为此时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意义已失去,甚至可能引起误解。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对不同的调整时间点上产生的费用、价格作相应的说明,如材料价格调整所对应的月份(或施工期的平均单价等)。

二、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与房屋重置价格鉴证的区别

重置价格分为复原重置价格和更新重置价格两种形式。1、复原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与鉴定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定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2、更新重置价值是指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或制造标准、新型设计、规格和技术等,以价格鉴基准日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定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费用。

从重置价格的上述二形式可以看出,房屋重置价是一个时点价格,需要以某一时点(价格鉴定基准日)时的价格,来测算重置过程中与原有房屋结构、建筑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各项费用,这是一种适当的价格,是社会的一般公允耗费。通常我们是按价格鉴定基准日这个时点去询价计价,而并不在意整个建设工程构建的全过程所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

对城镇、农村不同结构类别的房屋,政府或行业协会一般定期或不定期颁布本地区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其代表的是一段时期平均的房屋重置价格水平,是通过对典型工程的测算而得出的指标性价格。我们在对具体的某一房屋作价格鉴定时,须按相应时点所对应的该段时期基本重置价格及各种因素(如层高、装修等)对其进行修正。基本重置价格具有通用性、普遍性,类似房屋都可采用。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仅以特定的工程项目建造行为发生时,在特定条件——施工图纸、合同条件及其它计价条件(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政府公布的调价文件等)、变更及索赔下,对应产生的价格,是从备料、开工到竣工验收、工程尾款支付的整个时段里发生的施工费用的总和,还可能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不同时点市场价格的调整,注重的是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是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的总和,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具有单件性,不可通用性的特点。

三、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与固定资产中房屋价格鉴定的区别

在固定资产价格鉴定中,财产形成和存续的时间或年限,是影响其价格的重要因素,必须以财产的存续时间作为计价的一个重要参数——成新率。所谓成新率就是反映价格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是企业当期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它反映了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以资产价格鉴定方式确定的财产价格,只有在一个既定的时点——“价格鉴定基准日”上才是确定的。随着财产存续时间的延续,其价格也将随之变化,因此,固定资产中房屋价格鉴定结论具有严格的时点性。

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是以建造行为发生或工程项目实物的形成为条件。建筑工程完工或被使用以后,因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或贬值,不影响工程造价的价格测算,工程造价的鉴定不涉及“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或“成新率”等概念。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是依据合同等计价条件,是鉴定对象原有价格组成的复原或确认,而不是鉴定建筑工程的现值。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交付后的时间持续状态,不影响计价对象的价格,建筑工程的造价鉴定无论在竣工或纠纷发生后的何时进行,价格鉴定时的市场情况或要素价格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都不能改变或影响鉴定对象的计价过程及结论,也就是说,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结论没有时效的限制。

四、涉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与房屋资产评估不同

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及事先约定的计价条件(如行业统一定额,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人工、机械费用调整方法等)或客观的市场价格,对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所产生的工程造价纠纷作价格鉴证,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房屋资产评估则主要是基于财产流转为目的,估算其市场的交换价格,通常是为进行资产交易、抵押等提供价格依据。

五、工程造价鉴定与房屋资产评估合同契约关系的不同

工程造价的确定具有契约性。工程造价鉴定必须以建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造价或计价条件为依据。合同造价是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是交易各方对交易条件的选择和认可。用经济学的术语讲,交易谈判的竞价属性(如工程招标投标),使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主要反映特定交易条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个别建造价格或建造成本,而不是同类工程的平均建造价格或成本。因为各自独立的交易主体,其动员或配置资源的效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即在单位时间和资源投入相同的条件下,因经营管理水平上的差异,不同主体完成同类工程项目所花费代价是不一样的。这是市场竞争条件形成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意义所在。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必须体现合同对于建设工程价格的约束或限制。如果因设计变更等,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一般应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工程价款,这也相当于采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替代原当事人的无效合同;如果不宜参照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工程价款标准。

与工程造价鉴定相比,资产评估行为具有非契约性的特点。在资产评估的专门术语中,所谓公允价格或重置价格所表达的,是财产在评估时的交换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这种价格的确定不以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合意为条件。资产评估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束或限制财产的评估条件或价格,而只能由评估机构以同类财产的一般市场价格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六、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知识

(一)房屋建筑构成

房屋建筑可分为六大基本构造:基础、墙或柱、楼板层或地坪、楼梯、屋顶和门窗。

常用建筑材料可分为:1、胶凝材料(石灰、石膏、水泥、沥青等);2、混凝土、建筑砂浆;3、岩土及其制品(石材、土、砖瓦等烧结制品、玻璃等);4、金属材料(钢材、铝合金型材等)、木材;5、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专用材料;6、其他施工用周转性材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纸

建筑工程施工图一般可分为:建筑施工图(如:平、立、剖、节点)、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设备施工图、暖通施工图、消防施工图、装修施工图等等。

(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了解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如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可分为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构件安装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门窗工程、构筑物工程、附属及零星项目、脚手架及垂直运输等等;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规格等,将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的。如基础分部工程可分为垫层、基础、桩基三个分项工程,还分别需要按相应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再细分分项工程,如标准砖带形基础、毛石带形基础、无筋混凝土带形基础、毛石带形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整板基础等等;又如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可分为模板、钢筋和混凝土三个分项工程,其分别还需分成预制和现浇二种。

综上所述,价格鉴定人员需运用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弄清工程审价,拆迁评估,财产损失评估,损失评估,财产评估,房屋租金评估,财产价格评估的特殊性,把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或内在价值反映出来,对不能准确地表述或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委托方,给予既合理又合法的指导,并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予以阐明,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价格鉴定工作真正做到合法、公平、客观和科学。

 

                                                        (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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