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渔业船舶的指标审核和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九、办理程序:
(一)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1、专业远洋渔船;
2、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3、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4、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5、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上述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二)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三)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农业部令第19号,2002年颁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作者:企业办事 201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