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加快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12月21日,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豫高法〔2020〕293号文件,转发国家意见,并对全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文件强调,全省各级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意义和目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重大决策部署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衔接联动,努力将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文件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络办公室,推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诉调对接)中心、发展改革部门价格认证(定)中心、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中心全面对接。
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价格争议多发易发的领域和场所,如车站、景区、商场、市场、街道、村居等,设置展示牌、播放宣传视频;通过“报、网、端、微、屏”等全媒体,大力宣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作用与优势,发布调解价格争议纠纷的典型事例,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要依托现有调解机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在线调解,推进信息化建设、对接及应用,共同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积极打造本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专业品牌。
文件直接印发至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减少省辖市中间转发环节,要求全省各地全面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文件转发意见较为具体,尤其是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推广、探索在线调解、基本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方面的要求,便于理解掌握,可操作性强。
按照文件要求,并报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同意,省价格认证中心于12月24日召开全省价格认定中心主任专题培训班,传达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价格鉴证评估、价格评估、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对全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要求2021年全省每个省辖市每个市确定1-2个基础较好的县区作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试点,努力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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