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㈠通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新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20个以上。
㈡完成对第一、二、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二、工作内容
㈠积极开展2013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附件1),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2013年农业部第八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帮助创建单位制定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使创建单位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㈡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各设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工作方案》(附件2),组织有关人员对第一、二、五批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办渔〔2010〕121号)进行认真复查,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附件3)逐项考核评分。
㈢继续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监管。指导前七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继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联系户和周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三、时间安排
㈠3月—4月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认真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4),于4月15日前报所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创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填写《第八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于4月19日前将创建单位有关材料和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
㈡5月—10月
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2013年创建单位和前七批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⒉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一、二、五批示范场开展复查,于6月20日前将复查评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
㈢11月—12月
组织有关人员对第八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上报农业部审批。
三、工作要求
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健康养殖、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创建任务,达到良好效果。一要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 动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引导养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 案,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三要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示范场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发生违法 违规情况的示范场要提请农业部取消其创建资格。四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考核验收和复查标准组织验收,保证创建工作质量。五要按照时限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游 岚
电话:0591-87878671;传 真:0591-87855653
作者:福建省海洋与鱼业厅 201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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