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为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营商环境,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评估行为的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最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典范。《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条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三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五是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按照建设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六项要求”。一是申报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二是自愿申报,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示范区筹建申请;三是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申请,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四是公示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五是筹建验收,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建设责任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六是动态管理,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动态,根据检查抽查和筹建验收等情况“有进有出”,建立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限期整改和取消示范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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