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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财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行政工作初探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589  时间:2021/3/4 14:28:00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价格认定规定》,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工作性质。为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今年国家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开展了全国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建设年活动,要求各级价格认定机构通过专题活动的开展,明显增强系统人员的依法认定意识、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全面达到价格认定行为符合客观公正、价格认定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价格结论符合实体公正的严格法治要求。依法行政是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后的必然要求,如何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是当前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对价格认定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依法行政的工作路径,供价格认定同行参考。

   一、依法行政要求在《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的体现

  《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文件对价格认定的性质、程序、结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以往的管理办法、行为规范相比,更突出程序合法,更强调程序与实体并重,全面体现了依法行政在价格认定工作领域的具体要求,下面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就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以期价格认定人员能进一步准确理解、掌握运用《规定》和《规范》。

  1.行政管辖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有关价格认定事项分级办理的内容要求,遵循了行政管辖权的概念,行政管辖权是行政程序方面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保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价格认定分级办理的规定体现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要求,《规范》第十条“报请上一级机构办理”的规定则反映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之外的例外情形——特殊管辖,从条文内容看,应当属于特殊管辖权中的移送管辖。

  2.程序启动

  行政程序的启动通常分两种情况:依职权启动或依申请启动,《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表明价格认定程序启动是依申请启动,价格认定协助书即为申请书面凭证。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协助书的内容进行价格认定。协助书的使用,也体现了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之间是行政协作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

  3.受理

  《规范》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价格认定和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受理行为进行了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条款未对予以受理的情形作出是否应出具受理文书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实际业务操作中,价格认定机构在作出了受理决定后宜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是从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都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受理程序的要件;二是受理通知书能有效确认提出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并证明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了受理决定,同时,受理通知书的出具标志着价格认定工作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价格认定事项办理期限计算起始日的凭证。

  4.价格认定人员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少于2人。对价格认定事项办理人员数量的规定,体现了对价格认定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要求,有助于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程序的公开和结论的公正,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和工作风险。

  5.证据

  《规定》第十五条和《规范》的第二十九条首次对价格认定依据提出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的要求。证据是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证据的三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决定合法的前提,价格认定人员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审查、采用工作,收集证据资料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经审查、符合“三性”要求的价格认定资料才能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对于虚假的、非法的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不具有关联性的资料,不得将其作为价格认定依据。

  6.期限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对价格认定和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办理期限提出了要求。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体现了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应遵守的时效制度,行政行为时限要求属于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7.重大行政决策

  《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核事项办理集体审议和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和专家意见的工作程序。该条款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要求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机制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8.行政协助

   《规范》第十八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明确了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可以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协助的情形。该条款进一步表明了价格认定机构和提出机关的行政协助关系,根据有关行政程序规定,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9.行政决定

   《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作出具体规定,取消了价格认定人员签字和机构资质、个人资格证书作为附件的要求,反映了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定职权进行,而非依资质开展,价格认定结论实行的是机构负责制,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在性质上属行政决定,证据种类上属于公文书证。

    二、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路径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个基本要求。围绕依法行政的工作内容、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应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履行法定职能

   一是做好价格认定的依法确权。各地价格认定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地方法规等职能依据梳理申报价格认定权力事项,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复核、价格争议调解权力事项列入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编制、法制部门审定,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加以体现。通过权力确认实现职权法定,固化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性质。

  二是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价格认定机构要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不得超越法定授权,随意扩大工作范围;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必须承担履职尽责的义务,不能以人员不足、存在困难等为由不作为,如做不到,则为行政缺位。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价格认定机构应提高对价格认定法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完善与行政权力运行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专业评估公司内部管理上要明确相关科室,配备相应的法制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案件集体审议落实、制定文件合法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制监督工作内容、任务;对外要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可将价格认定权力事项纳入当地政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网上运行,接受行政权力运行监督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考核;也可借鉴其他部门权力事项办理的先进模式,如设立前台统一受理窗口,实行业务受理和办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此外,将价格认定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价格认定全过程置于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之下,也有利于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公开度、知晓度和认可度。

  3.建立法制配套制度

  价格认定机构要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需要,建立法制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如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内部审核、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等制度;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问题风险排查、督查及通报制度;为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建立重大错误价格认定案件责任追究、内部通报等行政问责制度;为提高行政权力运行质量,建立权力运行情况分析统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办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

  4.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财产价格评估受长期司法鉴定习惯思维、做法的影响,当前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依法行政、依法认定意识还比较淡薄,价格认定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专业评估公司加强学习培训是增强依法认定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强化培训软件资产评估,使价格认定人员较快掌握依法行政相关知识,弄清依法行政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提高对《规定》、《规范》的准确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同时,继续完善价格认定规则规范体系,细化、统一相关工作流程、标准,加强对价格认定案卷的质量评查和法制审查,以问题为导向,积极落实查摆整改,通过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制度执行,努力提升厂房估价、设备价格评估价格认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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