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2个示范区。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评估、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优先选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申报程序要求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请提出意见。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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