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坚持高水平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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