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管理基础地籍,狭义是指土地之户籍也;广义则是指各类物权之权利的记载,包括海籍等。地籍管理乃“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专业之核心课程,必学之。适逢国家不动产与自然资源统一登记,似乎地籍释义难以覆盖不动产(自然资源)权籍,纵观海内外,地籍实为不动产权籍,只是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为定着物而已,将不动产(自然资源)根植于地球表层(土地、海域)上登记是物权统一与空间落宗。地籍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两大学科,前者以法律与测绘技术为支撑,后者纯属法律问题,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多将地籍测绘交由测绘行业,土地登记则交由司法机构,足以说明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的差异。 从自然资源登记人员角度,掌握必要的地籍调查技术与方法业务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不仅能够帮其掌握不动产(自然资源)权属空间界址调查技术,而且能够合理处置不动产(自然资源)权利登记中空间权利重叠的冲突。在我国不动产(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地籍调查》属于应考科目;台湾“地政士”考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地籍调查”科目,但在“土地登记实务”科目中要求参考人员掌握“地籍测量实施规则中,第三编土地复丈、地籍测量,第四编建筑改良物测量、土地测量之申办与作业程序”等内容。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不同,前者需要掌握更多的不动产权属相关法律知识,后者需要掌握界址测量技术。 我国已实施不动产、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推进不动产(自然资源)统一调查,但在统一调查中尚有一些困难,究其原因是分散的权源审批,如房屋的权属认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管理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落宗”冲突及调查中的精度差异就是其表现所在。自然资源部的成立,将地球陆地表层(土地、海域)的权属管理职能整合在一起,加之登记的统一职能,促进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统一标准的形成。当前,全国开启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并不是取代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而是应当基于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从自然资源管理角度进行调查与登记,而不是形成新的不动产物权,否定土地、海域上已经存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结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手构建矿产资源“大评估”新的发展工作格局。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市场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矿山地质测量等市场服务体系,构建以实物量和价值量评估为中心的“大评估”业务格局。二是创新行业人才培养机制,以矿业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矿业权评估和地质矿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推进职业资格建设和行业人才队伍发展,构建矿产资源“大评估”人才格局。三是积极服务矿业资本市场,加强与证监会等部门的联系,抓住改革机遇,为矿业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专业服务,打造以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披露和价值评估为中心的国内权威的矿业资本信息平台。四是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入矿产储量报告国际标准委员会(CRIRSCO)取得明显进展,以此为契机,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掌握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国际性矿业权交易平台,全面服务我国矿企走出去。五是开展院校合作加强理论研究,探索设立实体研究机构,加强理论与方法创新,不断完善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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