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投资审批“一网通办”是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投资审批便利化、促进利企便民的迫切需要。聚焦投资主体反应的痛点、难点问题,依托投资在线平台,重点从四个方面深入推进“一网通办”。 一是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和项目信息基础表单应用。投资在线平台在项目赋码时同步形成项目基础信息表单,并为各行业审批系统提供共享服务。企业在办理有关行业审批手续时,可以申请调用投资在线平台项目基础信息表单,无需再重复填报。加快推进项目代码二维码应用场景,便利实时核验项目基础信息、审批信息和建设信息等。 二是推广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复用。尤其对营业执照、取水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资质资格证书等常用高频投资审批管理事项以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探索电子证照“一次生成、统一流转、互认共用”,进一步减少企业重复提交、部门重复核验,提升投资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是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全程网办”。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开发审批服务在线应用、移动应用,为企业提供申报、查询、办理的全流程“掌上办”服务,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全覆盖、全流程、全在线”。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凡是项目单位提交且通过投资在线平台能够查询到的材料,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投资在线平台已收取规范化电子版材料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版材料;凡是依托投资在线平台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现场核验。四是加快实施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好差评”制度。各地方投资在线平台增设审批“一网通办”“好差评”评价功能模块或环节,同时建立健全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并明确相应奖惩规则,切实抓好差评服务整改,以“好差评”制度实施督促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落地落实落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部门协同,增进工作合力,按照《意见》提出的共享目标、路径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地方持续强化投资数据资源共享,不断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为全面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一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狠抓督促落实。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指导推进本区域投资审批数据共享和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工作,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共享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工作不力的地方将专门予以通报,并督促全面整改。另一方面,推广典型示范,促进互学互鉴。要总结各地深化投资审批数据共享、促进利企便民的经验做法,着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印发通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持续深化投资领域信息共享、“一网通办”,促进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不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引导市场主体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能力。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每年新增的并网消纳规模中,电网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电源企业适当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责任。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统调峰成本的下降,将电网企业承担的消纳规模和比例有序调减。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鼓励在自愿的前提下自建储能或调峰资源增加并网规模。对按规定比例要求配建储能或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允许发电企业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价值评估,可通过与调峰资源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交易的方式承担调峰责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新增抽水蓄能和储能电站等签订新增消纳能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市场化调峰资源的建设、运营等责任义务。签订储能或调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鼓励多渠道增加调峰资源。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以上调峰资源不包括已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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