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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786  时间:2021/8/25 14:38:00 

 

20217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4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 9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为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为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四是对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对隔震减震技术使用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条例》对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为了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条例》对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为了解决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短板,《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对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条例》规定,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排查工程地质风险、完善抗震设计方案、优化工程抗震措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确保工程抗震安全。《条例》在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的处罚力度,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设定了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针对新建建设工程、已建成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抗震鉴定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抗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以建筑法确立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框架为基础,完善了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  着力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导作用。《条例》对建设单位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未经审批即施工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四是应当将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记入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保障使用人或者买受人对抗震性能的知情权。 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是影响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完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实践中,部分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不合格、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条例》围绕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明确了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责任,  明确所有权人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的责任。近年来,由于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抗震鉴定加固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条例》规定,对符合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明确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准确。明确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保护义务。《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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