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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洪涝灾害农房应急预案和洪涝灾区农房评估指南做好下一步定点帮扶工作再部署再推进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47  时间:2021/9/15 14:49:0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以下简称《预案》)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预案》从灾前应急预防、灾后临时处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灾后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4个方面,对农村住房应对洪涝灾害时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 比如,在灾前应急预防方面,《预案》明确,乡(镇)政府应根据以往洪涝灾害历史、近期气象状况及暴雨预警信号等级,预先划定农村住房风险区、安全区。 在灾后临时处置方面,要求遭受洪水影响的农村住房,农户在进入前应首先查看房屋墙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础或地面有无沉陷、楼(屋)面有无坍塌等情况。 《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指南》明确,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两类。其中,“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9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和大通县分别召开定点帮扶部区(县)联席会议。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与两区(县)主要负责同志共商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思路举措,对做好下一步定点帮扶工作再部署再推进。会议指出,脱贫攻坚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定点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创新帮扶机制,凝聚行业力量,助力两区(县)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在新的历史阶段,定点帮扶工作中心转向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一如既往支持定点帮扶区(县)发展,与干部群众一道不断探索创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中不断取得新成效。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过渡期内脱贫地区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从政策资金、产业就业、行业指导、消费帮扶、人才培训、党建引领等方面开展帮扶,以更大决心更有力举措做好定点帮扶工作。要强化领导,压实责任,继续坚持组团帮扶机制和部县联席会议制度,推动上下齐心、协同发力,为定点帮扶县乡村全面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湟中区和大通县分别捐款100万元,主要用于推动乡村振兴中的人才振兴,特别是通过举办脱贫村党支部书记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以及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加强乡村人才智力建设。 张小宏会前还调研了两区(县)建筑产业发展、“共同缔造”活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关工作情况。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靳生寿、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发昌、西宁市副市长吴志城陪同调研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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