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推进探矿权评估矿业权有序退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政府是否应当对矿业权人补偿,采矿权评估即矿业权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资格的问题。实践中,在两种情况下存在资格认定的分歧:其一,对于采矿权到期的矿业权人是否应当补偿。采矿权到期意味着采矿权人的权利中止,资产价值评估只有通过申请许可证延期才能对矿山资源继续利用,而权利的授予由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决定。但是,转让评估若政府部门依生态环境保护之需对采矿权人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直接对采矿权进行注销而不进行任何补偿,虽然该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但在资产价值评估合理性上值得商榷。价值评估矿业权人在勘察阶段投入大量成本以期取得对探明资源全部的开采收益,即使许可期限届满,其仍然具有可续期的“期待利益”,若不对此进行补偿,似乎有违公平。其二,对于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业权人是否应当补偿。笔者认为,该争议的归因是混淆了行政补偿和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矿业权人虽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这并不阻断其成为被补偿对象的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