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包经营权与耕地经营权界定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立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即“三权分置”的基调。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权益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规定。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除规定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更是首次明确了土地评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这些法律及政策规定,确立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农用地权益类型区分格局。基于此,经梳理,将耕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经营权的概念内涵要点、权利特征、权能等归纳如下。耕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思路, 现行的《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并没有关于“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流转”的分类及释义内容。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本文所述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价格,定义为通过承包、互换等方式获取的一定年期下用益物权的价格,该用益物权价格包括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合为一的权益内涵;耕地经营权价格,则定义为通过流转方式获取的一定年期下用益物权的价格,该用益物权为价格,对应于通过流转分离出来的经营权权益内涵。估价方法适用与选择, 涉及农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主要的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和评分估价法等。长期以来,由于确权、有形交易市场等基础条件缺乏,因土地流转需求而形成的众多农用、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大多存在不规范情况,信息透明度低,市场比较法的应用受到诸多限制。其次,由于进入市场流转的农地大多为已开发成熟的耕地,运用成本逼近法、剩余法评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流转价格也存在适用性障碍。而对于公示地价法,目前国内各地农用地基准地价正处于编制阶段,其成果内涵主要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界定为使用权价格,相对于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流转价格而言较为笼统,定价技术思路与过程也存在差异,不宜直接用于对后者的价格判断。相对而言,在农业生产投入产出规律基础上,运用收益还原法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经营权流转实施估价,是最为直接有效且适宜的方法。估价方法运用要点, 采用农用地投入产出效益样点,在农用地经营年总收益中扣除生产成本等各项费用,将农用地经营年纯收益还原为一定年期农用地的收益价格。估价的基本过程为:测算年总收益→测算年总费用→计算年纯收益→确定土地还原率→计算农用地价格。估价方法运用的要点主要包括:确定基本界定。基于农用地投入产出效益样点,收益还原法的运用需明确的基本界定内容包括:农用地类型,即水田、旱地、坑塘等,本文研究确定为水田;权属性质,确定为集体土地;耕作制度,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域主导耕作制度确定,本文研究确定为“早稻-晚稻;耕地等别,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域耕地等别评价成果确定,本文研究确定为“国家自然等10等,国家利用等9等”。年总收益分析。年总收益为估价对象土地合理有效地所取得的持续、稳定的客观正常年收益,年总收益依农产品年收入确定。农产品年收入,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年均产出收入。本文研究按水稻产量与估价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确定,其中涉及的农业补贴(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等)也应计入年总收益。年总费用分析计算。年总费用是指使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年平均客观总费用。年总费用为农用地生产经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年平均各项费用之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费用。各项费用根据其用量和估价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其中经营权流转租金的应计入年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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