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和《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钧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函》(禹政函〔2015〕7号)《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钧瓷)的通知》(质检科函〔2015〕1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示范区承担单位自评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为钧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已完成示范区筹建相关工作任务,现批准成立钧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请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21〕4号),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组织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单位及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建立示范区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结合钧瓷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际,构建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充分发挥示范区在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服务外贸外交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与带动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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