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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
作者: 文章来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浏览次数:2255  时间:2022/1/11 11:29:00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情况》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会)在其公开会议上所作决定的摘要。过去的更新可以在IFRIC更新存档中找到。

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举行了会议。委员会没有讨论对暂定议程决定TLTRO III交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披露会计准则》)——议程文件5的反馈意见。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会议上讨论这些反馈意见。

委员会讨论了:

委员会暂定议程决定

 

委员会讨论了以下事项,并暂时决定不在工作计划中增加标准制定项目。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次会议上重新审议这些暂定决定,包括不增加标准制定项目的理由。委员会请大家就暂定议程决定发表意见。有兴趣的各方可以在开放征求意见页面上提交意见。所有评论都将记录在我们的网站上,除非受访者要求保密,并且我们同意该请求。我们通常不会批准此类请求,除非它们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例如商业信心。委员会将审议在截止日期(包括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所有书面意见;在该日期之后收到的评论意见将不在委员会审议的议程文件中加以分析。

 

委托人与代理:软件经销商(IFRS 15 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议程文件 2

 

委员会收到一项请求,询问在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时,软件许可证转销商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在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中:

  1. 经销商与软件制造商签订了分发协议,该协议:
    1. 授予经销商向客户授予(出售)制造商标准软件许可证的权利;
    2. 要求转销商在销售软件许可证之前向每个客户提供售前建议,以确定满足客户需求的软件许可证的类型和数量;和
    3. 为经销商提供自行定价软件许可证以出售给客户的自由裁量权。
  2. 售前建议的性质因客户的需求而异。如果客户决定:
    1. 不购买软件许可证,它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经销商和客户不签订协议。
    2. 要购买指定类型和数量的软件许可证,经销商与客户协商销售价格,代表客户向软件制造商下订单(并向制造商付款),并就约定的价格向客户开具发票。
  3. 软件制造商通过软件门户向客户提供订购的软件许可证(以客户的名义颁发)以及激活所需的密钥。软件制造商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规定了客户使用该软件的权利、涵盖软件功能的保证以及许可期限。
  4. 如果经销商建议客户订购类型或数量的不正确的软件许可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则客户可能不接受许可证。经销商无法将未接受的许可证返还给软件制造商或将其出售给其他客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考虑因素》中的适用要求

第B34-B38段规定了确定一个实体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框架。当另一方参与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时,一个实体确定其承诺的性质是履行义务,以提供指定的货物或服务本身(该实体是委托人)或安排这些货物或服务由另一方提供(该实体是代理人)。

第B34A段指出,确定其允诺的性质要求实体:

  1. 识别要提供给客户的指定商品或服务。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向客户提供的独特商品或服务(或独特的商品或服务捆绑)(第B34段);和
  2. 评估在将货物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它是否控制每个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一个实体在将指定的货物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了该货物或服务,则该实体就是主体(第B35段)。作为代理人的实体在将该货物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另一方提供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第B36段)。

确定要提供给客户的指定商品或服务

确定要提供给客户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第一步是评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明确规定实体承诺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但是,合同还可能包括一个实体的习惯商业惯例、公布的政策或具体声明所暗示的承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这些承诺使客户产生了一种有效的期望,即该实体将把货物或服务转让给客户(第24段)。

在评估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货物或服务后,实体随后根据第27-30段确定向客户提供的每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或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包)。

评估实体在将每个指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或服务

当另一方当事人参与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时,第B35A款规定了实体作为委托人的情况,其中之一是该实体从另一方获得货物或其他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其转让给客户。对资产的控制是指指导使用资产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控制包括防止其他实体指导使用资产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能力(第33段)。

第B37段列出了一些指标,以帮助一个实体确定它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其中包括:(a)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的主要责任;(b)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的主要责任;(b)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的主要责任;(c)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的主要责任;(d)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d)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承诺;(d)履行提供特定货物或(b) 在指定货物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或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后的库存风险;(c)确定特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特定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以及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指标可能或多或少地与控制权评估相关,不同的指标可能在不同的合同中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第B37A段)。

将IFRS 15应用于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

确定要提供给客户的指定商品或服务

在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中,经销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包括明确承诺将指定类型和数量的标准软件许可证转让给客户。

委员会认为,根据软件制造商和转销商之间的分销协议,转销商提供的售前建议并不是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默示承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已经提供了建议。经销商无需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并且已经提供的建议在合同开始后不会转让给客户。因此,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客户没有有效的期望,即转销商将向客户转让除标准软件许可证以外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请求书所述的事实模式,转售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货物是标准软件许可证。由于标准软件许可证是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唯一承诺的货物,因此它们是要提供给客户的不同货物。因此,这些许可证是B34A(a)段所述向客户提供的特定货物。

评估经销商在将标准软件许可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这些许可证

在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中,经销商在将标准软件许可证转让给客户之前,会评估它是否从软件制造商处获得了对标准软件许可证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评估需要考虑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其中包括经销商与客户、经销商和软件制造商、软件制造商和客户之间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在适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中关于控制的原则和要求之后,不清楚转销商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则转销商在评估其是否从软件制造商处获得对标准软件许可证的控制权之前,考虑第B37段中的指标。在请求书所述的事实模式中,委员会注意到:

  1. 只有在经销商向软件制造商下订单并且软件制造商以客户的名义颁发软件许可证后,提供给客户的软件许可证才存在。软件制造商负责软件的功能以及颁发和激活许可证。因此,软件制造商在这些方面有责任履行向客户提供许可证的承诺(第B37(a)段)。
  2. 经销商是在将软件许可证转让给客户之前和之后与客户接洽的一方,对未接受的许可证负责。因此,转售商在这些方面有责任履行向客户提供许可证的承诺(第B37(a)段)。
  3. 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转销商无法控制标准软件许可证池,并且不能将软件许可证定向到其他客户。因此,转销商在将许可证转让给客户之前没有库存风险,但如果客户不接受,转销商在转让后就有库存风险(第B37(b)段)。
  4. 转销商可酌情决定软件许可证的价格(第B37(c)段)。例如,如果软件许可证市场使得转销商实际上在确定价格方面的灵活性有限,则定价酌处权可能与控制权评估不太相关。

委员会认为,关于转售商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结论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包括相关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转销商在对标准软件许可证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进行总体评估时,将运用判断力,包括考虑指标与控制权评估的相关性,以及它们在将标准软件许可证转让给客户之前提供控制证据的程度,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第B34-B38段所述的框架和要求的背景下。

委员会还注意到,转售商将披露(a)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于2021年修订)的重大会计政策信息,以及(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所要求的信息,包括有关其履约义务的信息(第119段)以及在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时做出的对确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的金额和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判断(第123段)。

委员会的结论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原则和要求为转销商提供了充分的基础,以确定转销商是否(根据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是向客户提供的标准软件许可证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因此,委员会[决定]不在工作计划中增加一个标准制定项目。

 

 

 

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审议的议程决定

 

使用风电场的经济效益(IFRS 16租赁)—议程文件3

 

委员会审议了对2021年6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简报》中公布的暂定议程决定的反馈意见,即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IFRS 16)第B9(a)段,电力零售商是否有权在与风电场发电机达成协议的整个期限内,从使用风电场中获得实质性的所有经济利益。

委员会就该议程决定达成了结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正当程序手册》第8.7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在其2021年12月的会议上审议这一议程决定。如果IASB不反对该议程决定,该决定将于2021年12月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的增编中公布。

 

 

 

其他事项

 

负低排放车辆抵免(《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备抵》、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议程文件4

 

委员会讨论了一项关于林木资产评估,房屋价格评估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适用于在特定市场销售的乘用车的股权价值评估,土地评估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碳排放的政府措施的请求。根据这些措施,如果一个实体生产或进口的车辆的排放水平超过政府设定的目标,房屋租金评估则该实体将获得负信用额度。政府措施要求实体通过购买正信用额或产生自己的正信用额来消除其净负信用额度。如果一个实体未能消除其负面信用,政府可能会对该实体实施经济制裁。该请求询问产生负贷项的主体目前是否具有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中负债定义的债务。

委员会暂定决定不在关于这一事项的工作计划中增加一个标准制定项目。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次会议上讨论暂定议程决定的措辞。

 

 

 

进行中的工作—议程文件6

 

委员会收到了2021年11月会议未讨论的未决事项现状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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