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7号
当事人:胡侃,男,1983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胡侃操纵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股票行为进行了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商标价值评估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胡侃实际控制使用“叶某”等27个个人证券账户
询问笔录、资金往来记录、交易设备比对情况等证据显示,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胡侃控制使用自陈某处借用的“叶某”等2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
二、胡侃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梅轮电梯”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具有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梅轮电梯”。账户组交易该股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平均占比达20.08%,其中有9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5%,有6个交易日超过20%,1月28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30.1%。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平均达4.38%,其中有4个交易日占比超过5%,1月31日账户组流通股占比达到峰值为8.87%。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主要交易手法为集中买入,大单申报拉升股价。1月24日,账户组开始拉抬股价,期初持有0股,当日持有2,085,100股。1月31日,账户组持股10,295,231股,达到持股峰值。在此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52,760,8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申买39,555,400股,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组申买数量比例为74.97%,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23,285,108股,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20.52%。1月24日至1月31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上涨28.28%,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0.14%,偏离28.14个百分点。2019年2月1日至2月13日,主要交易手法为日内拉升股价后连续申报卖出,快速完成出货。2月1日,账户组持有5,679,733股。2月13日,账户组全部卖出。2月1日至2月13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下跌2.05%,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5.28%,偏离7.33个百分点。
涉案期间,账户组存在以对倒、虚假申报、盘中封涨停、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累计买入39,708,715股,买入成交金额336,034,488.63元,累计卖出39,708,715股,卖出成交金额346,296,369.02元。经计算,账户组盈利9,703,79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资料、相关通讯记录、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胡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胡侃违法所得9,703,791.85元,并处以29,111,375.5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