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价格认证中心在国家大力指导和帮助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事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2021年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要点》等文件的指示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截至目前,共协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林业、海关等部门完成价格认定案件175件,认定金额6850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下面由我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价格认定工作,谈一下认识和体会:
一、自觉提高政治站位
奋斗百年路,起航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人民在建党百年庆祝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做为新时代“认证人”,我中心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准确认识和把握价格认定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民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此次专项斗争中,我们主动承担职责,克服了人员少、时间紧、基准日时间跨度大等困难,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工作,先后协助法院对涉黑、涉恶案涉及的建筑用设备、砂石、房产等40余起案件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金额4000余万元。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兄弟县市的大力协助,在此深表感谢!
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是体现价格认定机构职能作用,服务广大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按照上级部门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我主动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探索诉讼程序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衔接的有效途径,为此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基础。
二、积极推进机构转型
我们认为,“三涉一调”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服务,而是行政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价格认定是指“经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释义》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即“价格认定是一项与行政确认工作方式、特点、作用相同的工作,采用行政确认的方式进行价格认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吉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价格矛盾、价格纠纷等进行行政调解处理的行为”。可见,无论是“三涉”还是“一调”,都是行政职能,实施主体应是行政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我中心目前还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就给价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更有效地行使公权力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我们积极把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契机,在省价格认证中心、发展和改革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建议函》建议地方政府尽快理顺价格认证中心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问题,目前正按照市政府党组会会议纪要要求,协调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积极推进在职职工工资基数调整和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下阶段我中心将继续努力,将单位经费形式转为财政拨款,争取早日纳入行政序列,更好地促进价格认定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为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化自律意识,我中心通过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知识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巩固了廉洁自律思想防线,激发了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精气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顶住说情风,不办人情案,把廉洁自律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在加强学习,强化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特点,我中心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廉政制度》《价格认定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审议工作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并将相应的制度上墙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利用健全规范的制度教育人、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提高了价格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和推动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健康发展,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四、锤炼优质认定队伍
只有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职工队伍,才能适应价格认定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中心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省、州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存量案卷数字化、增量案件电子化”的工作要求,现已实现增量案件网上办理,今年运用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共办理案件300件,上传存量案卷3274件,存量价格导入6564条,2010~2019年存量案卷上传率已超过70%,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全部上传目标。二是提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主动学习新制定的政策规定,在网站下载工作方面的文章进行集体学习讨论,总结工作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努力提升整体能力,推动和促进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我中心始终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程序开展工作。一是把好受理关。仔细审查、核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需要提出机关补充材料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齐材料后才可受理。要求提出机关提供案情说明,写明案件嫌疑人的作案经过、是否有前科和盗窃次数等情况。比如盗窃罪有8种特殊情况是以1000元为量刑标准(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我们就能更直观的掌握量刑起点,避免结论价格处于敏感区间而不知。二是把好文书关。对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补正、暂时无法正常开展认定的事项要及时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中止或终止通知书,避免案件拖延时间较长造成责任不清。三是把好勘验关。严格执行2名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规定,对具备勘验条件的价格认定标的必须进行实物勘验,并要求提出机关及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实物灭失的,要求提出机关提供与标的相同的可参照物或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明确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状况。四是把好调查关。针对价格内涵所处的环节开展相应的市场调查,对废品和受季节性影响等价格波动大的标的,要定期进行价格信息库采集,确保全年时点价格全覆盖,避免因时间跨度大造成的调查难问题;在应用市场法时,对已采集3个价格差异较大的标的,应扩大调查范围,力求去伪存真,选取价格适中的可比实例,保证市场调查的准确性。五是把好结论关。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测算,对使用年限、参数存疑的,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选用参数和标准的可靠性,消除错误隐患,降低复核案件比例。六是把好签发关。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如审议小组人员不齐,可向钉钉软件工作群提交,形成审议意见,再要求审议人员签字或补签。七是把好归档关。保证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天内,把全部相关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建立独立档案室统一保管案卷,杜绝丢失、损毁和泄密事件发生。只有严谨对待每一个工作环节,才能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降低了价格认定人员自身的风险。
六、扩大宣传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人认为价格认定也是一种中介行为,一些政府部门也有这样的误会,甚至部分提出机关还称认定工作为估价鉴定,这对我们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了对内宣传,利用局内交流学习和工作群转发工作动态,使局内其他科室人员和提出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我们的工作,特别是让主管领导明确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职责和程序,对受理案件准确把控,避免陷于被动;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我中心近三年共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报送工作信息38篇,其中18篇发表在《吉林价格认定通讯》,还有2篇被国家价格认证中心网站选用。通过宣传,使价格认定工作从幕后走到台前,更好地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只有一边说一边干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使价格认定工作发挥最大作用。
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前景非常光明的朝阳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但是我们不畏惧,不退缩,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局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使价格评估认定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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