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可参加投标。
1、有良好的社会保证金缴纳记录(提供同城委托收款凭证,要求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纪录)。
2、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当年度验资报告。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是中小企业的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须附在投标文件内。
注: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北京要有专门的技术服务机构。
2、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须具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含)以上资质。
4、须提供有线汇聚48口万兆交换机、有线汇聚24口万兆交换机、高考网络交换机、统一无线网络交换机、室内无线接入点、12万兆光口板卡、万兆模块相关设备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以上七项设备为同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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