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于2021年12月1日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原告李某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尾部相撞,致使原告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评估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中心推送了该起价格争议案件。中心受理该调解申请后,指派了2名价格调解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并与法院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奔驰4s店对该事故车辆进行实物查验。经过拆解,我们对车辆受损项目进行详细登记,并经修理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组织调解前,中心调解员做了大量前期市场调查准备工作。一是详细核算4s店报价,确定4s店的维修费用底线。二是通过中心购买的两家网上车辆配件报价系统进行询价,并结合本地修理厂报价,初步确定了该车在非4s店的维修价格。三是通过二手车市场经纪人和二手车交易网了解该车事故前正常可交易价格。通过前期的调查,我们掌握了该车的损失价格大概在130000元至190000元之间,这对后期调解有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随后,我们与双方商定时间,在我中心价格争议调解室主持召开调解会。调解会上,我们对本起价格争议调解的程序、司法确认等进行了一一阐述,并请双方当事人需本着客观、诚实、双赢的心态进行各自诉求的陈述,同时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价格认定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原告认为该车是其一手私家车,平时车况很好,奔驰4s店初步报的维修费是180000元至200000元,他本人的诉求也是如此。被告则认为该车购置时间较长,不应以4s店报价为依据,他的预期理赔是100000元左右。经过我们一上午热情善意的调解引导,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我们提出的148000元损失赔偿的调解意见,达成协议,签字确认。我中心当场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被告首先支付赔偿款项60000元,尾款一周内全部付清,双方握手言和。此举得到了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赏。通过我们后期追踪,三天后赔偿款项已全部到位,原告向市人民法院撤诉。此次调解,我们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首先与原告李某进行事前沟通,耐心听取其意见,表明可以理解他的心情。二是向其通告我们确认的该车实际维修价格以及该车事故前的整车价值,使其对自己的车辆损失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三是告知其走正常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也是一种无形的成本,何况对方无保险,自身生意又不好,经济能力一般。随后我们又与被告王某单独进行沟通,一是和气生财,自己是生意人,要讲究诚信,一旦失信,寸步难行。二是他负有全责,因他的过失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虽然自己的车没有买第三者保险,自己生意也不好,但也要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三是走司法程序太过繁杂,估计还需二审,费用也会增加。四是真诚告知我们前期调查的该车的最低维修费用,让其有提高理赔数额的心里准备。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纠纷问题是常见的一种价格争议纠纷,也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运用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价格评估管理部门承担的一项行政调解职责,是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和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妥善处理价格争议,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开展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使价格争议调处逐步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去,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实践。发展改革委将加强与检察机关业务研讨交流和信息共享,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商、调研宣传,共同研究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热点问题,共同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合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的发挥双方职能优势,形成共建共赢的协作新格局,全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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