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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创建条件和保障措施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92  时间:2022/7/4 14:55:00 

 

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创建条件。拟申报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专利评估、商标评估、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评估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创建程序。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示范区的申报、遴选、管理和验收评审等工作,择优选定若干城市(地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示范有效期满,示范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现有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的衔接,制定申报指引,推动示范区建设。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创新组织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定位明确、精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人才支持和条件保障,确保高质量建设。严格创建示范。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应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认定为示范区的城市(地区)要总结巩固建设成果,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强化政策支持。对于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和认定的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政策清单,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在行政和司法保护创新工作推进中予以优先考虑。严格监督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地区建立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完善问题导向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做好对示范区建设及示范过程中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建设城市(地区)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和认定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把强化知识产权评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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