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商业保险公司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财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绩效评价业务数据应当由负责商业保险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数据应当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公司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为客观事项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相应对相关指标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在当年利润中加回。 《办法》与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外,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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