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目前国内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与司法的配合衔接,整合矛盾纠纷解决资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该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当事人就侵权纠纷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笔录,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司法确认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区别在于调解主体不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由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设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辖区内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职能的组织来主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权威性更高、专业性更强。根据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到2025年,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利评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充分显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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