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面向生物和新材料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评估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评估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生物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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