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价格认定机构职能及相关调解机构(组织)的优势及合力作用,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解决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多元、依法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强化工作保障,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加强调解价格评估队伍建设,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积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调处“定纷止争”的职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火灾中财产的价格认定在日常价格认定工作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小问题也有大学问。一是共同赴现场查看有学问。本地涉火案件中被烧毁物品以山林树木居多,而山林树木中果树占比较大,所以下面涉及火灾财产定损的现场查看以此类为例说明。每次接到办案机关咨询此类价格认定,我们都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主要是农业和林业)约定好时间共同进行现场查看。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避免办案机关在查看环节做反复工作,节省了办案时间,提升了办事效率;二是形成“三方会审”的状态,便于协调和沟通。在现场,首先由办案机关介绍案件详情,农林部门对现场损失情况边查看边做说明,认定人员对需要的数据和材料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要求办案机关完善。三方经过共同的现场详细查看,形成了对损失状况的初步认识,这种有的放矢的现场查看做法,是通过增加部门融合度,将该环节做到不留问题、不存疑惑。二是建立合作机制有学问。涉火案件存在两大难题:标的物灭失以前的状况确认和损失率的确定。我们价格认定工作离不开办案机关的配合,就过火物品而言,所提供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对办案机关是个挑战,品名、规格、型号、购置(交易)时间以及已使用物品过火前的使用情况等,而这些恰恰是价格认定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中心同办案机关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畅通交流途径,多人次交流意见,做到“三不”:不盲从、不推诿、不拒绝。不盲从是借鉴法院审核证据的做法,不盲目信从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材料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不推诿是指虽然很多材料都应由办案机关提供,但是在现场查看和市场调查中发现的影响物品价格认定的情况我们及时搜集,让办案机关确认后在协助书材料里体现。不拒绝是指当办案机关遇到复杂情况,需要我们提供充分帮助时,必要时一起办理。正是这种相互配合、相互学习、相互辅助,才使得案件办理更加顺畅,价格认定更为合理。三是解答疑问争议有学问。办案机关有时候对于灭失物品不能提供详实资料,我们也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对于不予价格认定的结果,有很多方面存在疑惑的声音。来自不同方面的疑问我们有不同的解答思路。对于办案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的疑惑,我们主要是找到价格评估认定相关规定,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实际状况,用律条做权威解答,用事实做有效证明。对于我们依法依规办事,司法机关一般都能接受。而对于当事人质疑的声音,我们就得有针对性地解答,做到耐心倾听,认真疏导。用诚恳态度沟通,从专业角度解释,当事人往往都能理解并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