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著作权相冲突的情形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常见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他人已在先享有,并在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时,一般会依据公开发表相关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创作完成相关作品的证据材料及登记证书等证据进行认定,并可辅以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进行佐证。【例】“橙米 CNMI”商标异议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对泉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泉州公司)申请的“”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小米公司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先创作了 美术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中的“MI”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经小米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作品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泉州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在先著 5 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的情形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他人已在先享有且在保护期限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专利权评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实践中,在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既可以将相关商标与在先外观设计进行整体比对,也可分别将其中的主要部分与要部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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