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讯 中国证监会在网站行政事项审批栏目中刊登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对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进行了明确。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事政权、期货业务的资格进行明确。
证监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审批》中,对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条件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审批条件对比:

证监会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中,对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条件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件一致,但对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增加了“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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