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评估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评估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专利号、发明名称等信息。但涉案产品、展板上标注的 ,其中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在涉案产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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