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物价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与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机构性质的区别。根据国务院文 件的精神,价格认证中心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承担着价格认证、鉴定、以及价格纠纷调解的职责。其工作的 职能体现出的严肃性、公正性、客观性要求高于社会资产和价格评估,在组织结构、人事任免、工作程序、质量要求、内部管理等方面与企业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有 本质的区别。
工作范围的区别。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依照规定的操作规范和国家发改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 资质证书》,专业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接受公、检、法、司法、执纪机关委托,办理民、刑事、经济、车损等案件中涉及到的标的物价格鉴 证、认定业务;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理、合法性鉴证认证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只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只能做价格评估业务,不能做涉案物品案件,只是 为当事人提供价格依据。
资质效力的区别。按法律法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举证的证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收费管理的区别。价格认证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保证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有偿服务后的收入,纳入财政管 理,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具财政的收费票据。这是价格认证中心与其他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又一本质的区别。
(山东省东平县物价局 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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